兰州:徇私官员放过问题钢材被起诉
2015-04-17 05:02: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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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接受说情人请托放过问题钢材
本案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65年,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五科科长,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1967年,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五科副科长。2013年8月23日,两人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日,检察院决定对二人取保候审。
该案经一审法院——城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杨某某带领工作人员在兰石厂院内钢材库检查时发现,甘肃茂荣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钢材存在标牌不全等问题,且该公司负责人没有提供钢材材质书。杨某某请示科长李某同意后,对400.27吨钢材予以封存。
在调查取证期间,李某接受说情人的请托,指使杨某某将此案件暂缓处理,并对钢材进行抽样送检。杨某某在3次接受请托人7000元后,仅对查封的钢材进行抽样质检,他对该批钢材是否属于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未予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于11月28日填写审批表,经李某、副局长陈某签字同意后,对封存钢材予以解封。2012年3月1日,市质检局发现甘肃茂荣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系假冒商标的螺纹钢,遂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14年10月10日,法院一审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诉
宣判后,李某、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4月16日,这起上诉案在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李某请求二审法院能免于对自己的刑事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只是一名基层干部,并非本案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李某没有谋取任何私利,主观恶性小,在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后,李某主动前往办案单位交代问题,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李某可获从轻处罚的情节,量刑畸重。
杨某某也希望二审改判自己免于刑事处罚。他提出,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科员,对涉案钢材的处理完全听从科长李某的安排,在行政工作中,不得不听从领导的安排,对钢材的查封、检验、解封都是听从李某科长的安排。涉案钢材经抽检后结果为合格,而且只有极少数钢材进行流通,不会对合法生产者和市场造成影响。因此,涉案钢材本身危害性不大,案件在侦查阶段,杨某某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七个月,已经受到严厉制裁,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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